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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明:“数字货币”平台涉赌情形认定及相关问题

imtoken下载ios 2023-11-21 05: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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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

前言

近几个月来,比特币的价值屡创新高,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心。 就连商业界的“狂人”马斯克也表态了。 这是“币圈”热闹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数字货币的对赌风险却一直悬在平台或开发者的“头上”。 这是因为数字货币虽然不具备货币的本质,但却得到了全世界玩家的认可。 在一定程度上不受监管,具有“支付”功能,甚至可以与法定货币(以下简称“法币”)一起使用,在此背景下,许多数字货币平台或社区将其作为开发游戏供玩家“娱乐”的“筹码”,也更多地用作跨境赌博的“筹码”。 根据司法案件和公开报道,已有多家平台或公司因涉及赌博而被调查。 2018年,晨信科技旗下的“京斗云APP”竞猜游戏被媒体报道涉嫌涉赌。 2019年涉及“公信币”开发公司。 涉赌调查在“币圈”引起轩然大波。 近日,数字货币交易所“Binance”因允许用户下注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调查。 那么,数字货币平台(交易所、社区)中哪些“游戏”可能涉及对赌,对赌资金如何认定,笔者将对近年来处理和接触的数字货币平台涉赌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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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货币平台常见的几种游戏模式是否涉及赌博的分析

数字货币发行后,为了货币的保值或增值,开发者一般会向投资者或玩家介绍一些应用场景。 这些场景大多是投资和游戏,游戏兼具娱乐性和盈利性。 为了吸引玩家和盈利,很多平台都会上线一些可能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 笔者结合所办案件和司法案件,归纳出以下常见的应用或游戏进行分析。

(1) 一币赢宝

“一币中奖宝”模式大致为:用户使用平台认可的数字货币购买中奖宝号码,平台将中奖号码随机分配给用户。 当本场比赛所有号码分配完毕后,平台将随机生成一个幸运区区块(哈希值),并转化为“幸运号码”。 这个“幸运号码”对应的用户,就有机会用数字货币购买“实物商品”。 之后,中奖用户可以使用指定的数字货币购买手机、化妆品等商品。 笔者认为,这种“一币赢宝”的模式不属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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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币赢宝”游戏截图)

事实上,“一币中奖宝”的名称与2017年流行的“一币中奖宝”(又称“一元宝买”)相似,也是司法机关认定“一币中奖宝”的主要原因。 ”可能涉及赌博的还有“一元宝”。 “赢宝”活动因涉嫌赌博被暂停。 2017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曾发文,将“一元购”定性为“变相赌博”。 属于幸运合约,具有赌博性质。”但实际上,“一币中奖”和“一元中奖”还是有区别的,“宝宝”中的幸运者只有获得购买的机会商品,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奖品”,然后需要支付相应的数字货币购买商品,并且根据当时的币值,支付的总价可能高于商品的市场价幸运者可能不一定获得最大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商品销售行为。此外,从平台利润来看,“一元宝”商家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其他参与者的投入;“价格两者之间的差异”既不是赌博也不是平局。基于以上差异,“一币换宝”模式不同于“一币换宝”模式,“一币换宝”的参与者不实际上是“赢家”,所以“one coin f 或宝藏”不能视为赌博,只有单纯卖一币中大奖的模式才可以参与赌博。

(2) 拍卖

拍卖类似于拍卖。 平台会将一些实物商品或数字货币(BTC、ETH等)上架,用户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平台认可的数字货币进行竞价MyBtc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诈骗,价高者得。 由于此类游戏遵循公开拍卖的规则,不具有赌博性质,因此不属于赌博。 在办理GXB涉赌案的过程中,笔者在侦查阶段提出拍卖不属于涉赌游戏的意见,被侦查机关采纳。

(3) 猜拳、PK

竞猜是体育彩票中常见的一种游戏,是对某一场比赛的结果和比分进行猜测和投注的游戏。 数字货币平台也基本遵循这种方式。 用户使用平台认可的数字货币对某场比赛的结果或比分进行投注。 平台会有一定比例的佣金)。

PK游戏本质上也是问答游戏。 一般由2至3人猜数下注。 如果2个人选择0和1范围内的一个数,如果3个人选择0、1和2范围内的一个数。 之后,平台将公布其中一个数字,猜中者将赢得其他参与者的数字币。 这种游戏一般开奖时间短,频率高,类似于福彩销售的“及时彩”游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竞猜和PK都是赌博游戏。 财政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印发《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 大力整顿彩票秩序的通知》 《市场》2002年发布:“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发行彩票或者以有奖销售名义发行彩票,或者在支付一定价格的前提下,公然组织某项赛事竞猜的,参赛者可以凭其支付的价格和猜中的结果获得中奖的权利,均属于非法发行或变相赌博的彩票行为”。 这类游戏如果在平台上线,一般都会被定性为赌博。 例如,2018年晨信科技旗下的“京斗云APP”允许用户使用BATT数字货币进行猜赌,被媒体报道。 猜”模块被识别为开赌场。

(4)涨跌买入

顾名思义,“买涨买跌”是押注某种金融产品未来价格走势的行为。 本游戏的盈亏不以金融产品本身的价格为准。 常见于期货、股票、外汇等。 近年来,数字货币平台开始采用此类玩法。 平台会推出一轮游戏,根据某种数字货币的涨跌,选择1M(分钟)到60M不等的到期时间供用户使用。 平台认可的数字货币为“buy up”或“buy down”。 买入离手后,买对了可以将大部分数字币分配到涨跌,买错涨跌则损失掉投入的数字币。 这种“买涨买跌”本质上是“赌大赌小,赌输赢”,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赌博”,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2020年12月29日《陈庆浩、赵延海开赌场案》明确表示“以未来一定时期内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标的,盈亏为准”将根据“买涨”和“买跌”来确定。错误的本金属于网站(庄家),盈亏结果与实际价格上涨或下跌无关。本质是“投注”大或小,赌输赢”。 今后的司法实践基本以赌场的设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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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游戏的最后一句话还有一个前提:数字货币可以自由兑换法币。 这也是司法机关认定某些数字货币平台游戏涉及赌博的关键环节。 在很多赌场案件中,侦查机关还需要收集参与赌博的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整个过程,作为重要证据。 因为数字货币在交易所上市,可以通过法币买卖获得法币,实现与法币的流通。 那么,数字货币天然就具有“赌博”的属性。 当然,也有一个例外,就是一些平台推出的所谓“代币”并没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 它们本质上与“积分”或“游戏币”相同。 您可以使用其他数字货币进行兑换,然后进行游戏,但该等数字货币无法兑换为已上线的数字货币或法币,平台或平台外不提供数字货币或法币货币兑换服务,所以这类模式的游戏即使属于博彩类游戏,但由于没有实现法定货币的流通,所以具有一定的娱乐休闲性质,整体上不应该被视为赌博.

2. 数字货币博彩资金识别规则

在解决了数字货币平台中的游戏模式是否涉及赌博之后,接下来就是对赌博资金的认定,因为赌博资金的数额是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往往也是双方之间争论的焦点。控方和辩方。 与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充值的博彩相比,数字货币博彩资金数额的确定与前两种模式类似,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所谓“相似”,就是数字货币赌资的认定也必须遵循网络赌博案件赌资认定的基本规则。 (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赌博资金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数实际代表的数额确定。” 可见,现有司法解释对网络赌博的计算方式主要是投注金额或中奖金额。 但在司法实践中,“赌钱”一般是以“投注金额”来计算的。 所谓“特殊性”在于,与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充值相比,数字货币具有隐蔽性、快速性、跨国性、复杂性等特点。 同时,货币的价值在一段时间内波动很大。 需要有效的电子证据来支持。

(一)数字货币博彩资金认定通用规则

如前所述,《意见》第三条规定,赌博资金数额可以按照投注点数乘以实际代表数额确定。 《跨境博彩意见》第五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将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进行博彩的,其博彩资金数额应当根据根据购买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确定”。 那么,数字货币赌资的确定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数字货币赌注的数量,这涉及到相关的电子数据问题; 另一个是每个数字货币所代表的数量,这涉及到价格确定的问题。

一、证据视角

通常,数字货币平台有多个接收数字资产的地址。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普遍认定其中的所有数字资产都是“赌资”。 确定。

首先,要有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平台和“地址”的整体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此类案件的基本证据必须是涉案平台的电子查验记录,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平台账号密码或私钥确定平台整体系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服务器位于中国境内的平台,相关数据必须从服务提供者处进行固定和调取,并由具有资质的计算机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只有通过对上述电子数据的固定,才能初步证明平台涉案的用户账号、密码、充值记录等; 平台数字资产总数及存储位置; 以及涉及游戏的整体充值。 此外,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法务会计鉴定和行为分析鉴定也必不可少。 在涉及高某某等组织和领导的传销案中,侦查机关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Wo Token平台内的数字资产出具了《业务报告书》。 ) 进行了审计。 目前MyBtc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诈骗,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提供“数字资产溯源”鉴定服务,可以通过数字资产地址获取相关行为分析鉴定报告。 更客观的回答。

其次,“赌钱”的认定让辩方可以提交“反证”。 《关于跨境赌博的意见》第五条和第三条均规定:“对于开办赌场罪中主要用于收发赌博资金的银行账户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可认定为赌博资金”。 由此可见,并非涉案“地址”内的所有数字货币都必须认定为“赌钱”,而是需要涉案人员和辩护人提供合理甚至一定的“反证”证据。 比如平台上有多个“地址”,但有些“地址”确实与涉案游戏无关; “地址”中的数字币并非都与所涉及的游戏有关,其中一些是平台上的其他项目。 此外,从时间上看,部分数字货币在涉案游戏停止前后进入“地址”。

2、价格识别角度

数字货币的“价值”已经得到民事和刑事判决的认可。 例如,在裴某某诈骗案(2018粤刑深第450号)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是网络虚拟商品。 它确实不是货币,但它与网络上的真实货币存在客观交易事实,具有可以转化为真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认定为财产.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股权转让”一案中裁定,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数字资产,可以作为交割标的. 因此,数字货币在中国是有“价值”的,有相应的价格。

目前,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价格认定有两种模式:一是侦查机关通过远程勘察方式登录数字货币兑换网站或软件,寻找涉案数字货币的“最高价”。比赛从比赛开始到事发。 ”和“最低价”,再乘以查明的数字货币数量,得出“赌资”总额;第二种是涉案数字货币的价格区间由“结论由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出于认定。上述两种认定模式实际上是对涉案期间数字货币价格区间的认定,但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应以“最低价”作为认定“赌资”的依据。

(2) 特殊情况(不应算作赌钱)

除了证据和定价的角度,笔者发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部分案件涉及的数字货币不应计入赌资,可以通过减少数量来减少赌资总额。涉案数字货币,从而达到减轻量刑的目的。 其实,这也属于辩方提出的“反驳证据”范畴。 当辩方不同意概括确定的数额并提供反证时,不应要求反证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来证明其反证的有效性。 只要出示的证据对广义数额产生合理怀疑,消除疑点的举证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有条件的,应当将辩方要求提供反证的数额从控方一般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1. 为用户免费提供数字货币

根据《意见》第三条,赌金数额为“点数乘以每点所代表的实际金额”。 不过,这份《意见》更多针对的是专门用于赌博的“游戏币”和“虚拟货币”。 在这种情况下,玩家需要支付相应的钱进行充值。 一般的“数字货币”或“代币”并不是专门为游戏发行的,用户只有在交易所买卖时才有相应的“数量”。 在某些平台或应用中,用户每天可以通过签到、挖矿等任务免费获得一定数量的数字货币。 部分用户在参与涉案游戏时仅使用免费获得的数字货币,并未花费相应的资金。 在被告看来,这部分数字货币不应作为“实际代表金额”计入赌博资金。

2、平台自行充值的数字货币

在没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会将涉案“地址”内的所有数字货币认定为赌资。 事实上,在平台的游戏开发和上线运营阶段,技术人员会充值一些数字货币用于游戏测试。 充值地址的拥有者一般为平台技术人员,数字币数量相对固定,便于识别。 那么,这部分数字货币不用于赌博,也不应该计入赌博资金。

3、平台发行的“代币”

如前所述,一些平台会推出数字货币以外的“代币”。 此类“代币”未在交易所上市。 它们本质上与“积分”或“游戏币”相同,可以用数字货币进行兑换。 但“代币”不能依次兑换为数字货币或法币,平台内或平台外不提供数字货币或法币兑换服务。 认定为“赌钱”。

三、平台和游戏开发者的刑事责任划分

游戏模式是否涉赌、涉赌资金认定之后的第三个重要问题是平台和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划分,这不仅包括主犯和从犯的认定,还可能涉及是否有部分涉案人员的认定。对涉案人员的追责模式。 刑事责任问题。

(一)平台自行开发运营游戏

在实践中,一些平台为了扩大其发行的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增加用户参与度,会开发一些游戏,放到平台或社区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款游戏涉及赌博,则整个平台将可能被视为经营赌场。 但如果平台被认定为赌场,所有人员是否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一、主犯、从犯的认定

一般来说,作为公司运营的数字货币平台,内部分工比较明确。 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负责的事务明确划分。 比如有人负责游戏设计,有人负责后台维护,有人负责推广,有人负责资金结算等等,这时候就需要分清主犯。 笔者认为,判别主犯与共犯应有多个标准,如行为人在本次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参与时间的长短、所从事事务的数量及重要程度等。他获得的利益的大小。 等等,就是判断要综合考虑。

根据司法实践,平台的股东和高管将被认定为主犯。 ), 不应被视为主犯。

此外,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通常被认定为共犯。 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受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指挥,不具有决策权。 它们是辅助位置。 组长在技术总监的统一管理下。 那么,负责游戏设计、系统维护、数字货币充值、结算的部门负责人就是从属。 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普通员工,一般是主观上知道游戏涉及赌博、长时间工作、赚取大量利润的员工,也有推广(销售)业绩较好或开发代理较多的员工.

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平台内也有部分员工入职时间较短,其工作内容与游戏开发或运维无关。 即使参与一些游戏开发或运维,也不是重要岗位,收入不多或固定工资。 总体来说,可以评价为“不涉及”。 ”或“小插曲”。 一般情况下,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此类员工不得以犯罪论处。 当然,虽然普通保安、接待员、保洁员等从业人员在网络赌博犯罪团伙的正常运作中客观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他们既没有共同作案的意图,也没有直接协助实施网络赌博。 不能认定为网络赌博犯罪的共犯。

(二)平台引入第三方游戏

部分平台不自行开发游戏,而是引入第三方公司开发的游戏,平台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 在此类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公司开发的游戏被认定涉及赌博,则数字货币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因为,根据《意见》第二条,明知是赌博网站,但为其提供技术、金融服务或者协助的,属于开办赌场的共同犯罪。 当然,还要根据参与者是否“知情”、平台内部游戏的引入流程、决策程序、获利多少等因素综合判断。 集体决策引入的,获利金额特别巨大、游戏运行时间长的,可认定平台实际控制人及参与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开设赌场的共犯; 如果游戏规模较小,游戏运行时间较短,只能追究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也是从犯。 平台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数字货币平台博彩风控要点

可以说,除了行政监管的风险,开设赌场是数字货币平台面临的最大风险。 很有可能一旦涉及不法分子,多年搭建的平台将土崩瓦解,已经发行的数字货币价值一夜之间跌至“低谷”。 因此,在数字货币平台运营过程中,必须注意防范和控制与博彩相关的风险。

(一)关注游戏产品和内容的合规性

首先,平台在开发游戏时,必须对游戏的类型和玩法做出一定的选择。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不得“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着重提到“如梭哈、赌大小、炸金花等赌博游戏”,因此游戏类型的选择应符合游戏“娱乐性”的本质属性,尽量不涉及赌博游戏。

其次,游戏玩法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 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为目的的通知》第三条赌博”:“如果您开通使用游戏点数投注输赢、竞猜游戏等游戏,您必须设置用户每场游戏和每天的游戏点数输赢”,“不允许收取或使用“虚拟货币”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随机抽取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资法币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形式参与。” “佣金”设定了相对固定的点数或游戏币输赢,不使用通过法币、数字货币、虚拟货币随机选择道具。

三是做好游戏和游戏币的备案工作。 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第(一)、(二)、( 3)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文号的网络游戏,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依据《文化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结合国务院条例《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Any enterprise that provides the above two services must meet the relevant conditions for establishing a commercial Internet cultural unit ,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the provincial cultur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where the enterprise is located, and the provincial cultur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will report to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for approval after the initial review." Therefore, if the digital currency platform develops games by itself, it should obtain the "Internet Culture Business License"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file the game and the game currency to be issued with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obtain the relevant qualifications stipulated by law.

(2) Establish a risk assessment mechanism for third-party games

If the platform adopts the introduction of third-party games, it should follow the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on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of Online Gam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Work During and After the Event",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The Notice on Gambling Using Online Games and other regulations will review whether the game developer has a business license, whether the game content and model are compliant, and whether the game currency has been filed, and the risk control and legal departments will issue review opinions. For those with a relatively high risk of gambling, the introduction should be terminated immediately. For third-party game developers who meet the requirements in the first review, they must sign the "Game Compliance Operation Guarantee" when they are introduced,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ird-party game developers are clarified again in the relevant contract text. Responsibility.

(3) Reverse exchange between game currency, digital currency and legal currency is prohibited

The first part of the article mentioned that because digital currency is listed on the exchange, it can be purchased and sold through legal currency to obtain legal currency, realizing the circulation with legal currency, and naturally has the attribute of "gambling". Some platforms will issue "tokens". Such "tokens" are not listed on exchanges and can be exchanged through legal tender or digital currency, similar to "game currency" or "points". However, for such "tokens", the platform must prohibit the reverse exchange with legal tender and digital currency, carefully set up the "token" gift function between users, and eliminate the possibility of being identified as gambling.

(4)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user misconduct

In judicial practice, some games are used by agents or players to organize gambling. At this time, if the platform fails to fulfill its supervisory duties or provides technica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knowingly", it may be deemed to be a casino. For digital currency platforms, this kind of situation should also be avoided. Therefore, the platform should supervise the behavior of game users and abnormal situations. If the game is found to be used for gambling or received a report from others, the platform should promptly take measures such as blocking the account and freezing the account. ; For those who receive a written notice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hat the game user has gambling, they should immediately block the account or stop the game, cooperate with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esent evidence that is beneficial to the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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